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沃爾國際租賃有限公司、王紀惇、林君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178號 債 權 人 沃爾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紀惇 債 務 人 林君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位中關於債權人其「送達代收人王紀惇」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王紀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支付命令為民事訴訟法規定之裁定,就 上開規定自得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