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7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樂育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7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樂育麟 上列聲請人與烏恆銘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烏恆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