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7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宜光資產有限公司、黃淑宜、林旭軒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769號 債 權 人 宜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宜 債 務 人 林旭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肆佰壹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