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陳鵬、柯美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代 理 人 柯美吟 上列聲請人與陳勝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專案補貼款 新臺幣27,051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