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9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趙傳亨即新大能源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9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趙傳亨即新大能源行 上列聲請人與涂麗秀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52,52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電子銷貨紀錄、還款協議書等)。 二、查聲請狀所附簽收單,客戶名稱為「廣東牛肉麵」及「深坑臭豆腐」,並非涂麗秀,故請確認本案相對人有無錯誤。若相對人為獨資商號,應更正名稱為涂麗秀即○○○(商號名), 並提出獨資商號之商業登記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