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饒祐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4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上列聲請人與羽禾整合精緻農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更正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林珹銉即林軒禾,並陳報其住居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