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0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饒祐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0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義翔環保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義翔環保有限公司之商工登記資料、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最新法定代理人吳麗敏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承上,法定代理人業已變更,應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