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屏東縣里港鄉農會、藍伯宇、蘇淑貞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6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里港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藍伯宇 代 理 人 蘇淑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力佳綠能生技有限公司、債務人陳建宇、債務人陳建翰、債務人陳佳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內當事人欄列「連帶保證人陳建宇、陳建翰、陳佳德」,惟請求之聲明未載「連帶」給付,故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等負連帶清償責任,如是,請具狀更正請求之聲明。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