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8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吳明敏、陳譽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8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 理 人 陳譽仁 上列聲請人與陳佳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案請求本金新臺幣282,498,154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例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