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9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柏建銘、林純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9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代 理 人 林純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楊珮君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請求電信費之4組門號之門號變更資料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