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美而快電商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承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5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美而快電商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承豪 上列聲請人與陳美貞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請求之金額新台幣3,080元,已包含民國112年5 月8日、112年6月8日、112年7月8日之違約金,故請提出得 請求自112年7月12日起算違約金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