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王祥文、謝政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117號 債 權 人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祥文 債 務 人 謝政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1,615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違 約金新臺幣68,973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