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仁埈、李易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207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李易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5,339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33計算之利息,暨逾期1期時,收取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2期時, 收新臺幣700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3期時,收取新臺幣1,2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