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基英工程有限公司、陳建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基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午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卷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卷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支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1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臺幣) 001 基英工程有限公司 陳建午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萬丹分行 112年5月31日 5,718元 SQ0000000 耕益實業有限公司 002 基英工程有限公司 陳建午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萬丹分行 112年5月31日 112,346元 SQ0000000 笙曜企業有限公司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