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37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3722號 債 權 人 侯屏嘉 住屏東縣○○鄉○○路00號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玉萍 住同上 債 務 人 劉秉承 住屏東縣○○鄉○○路00號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劉秉承於第三人羿興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所得及其他債權,惟第三人所有地係在高雄市三民區,此有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稽。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1 日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