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215元,故聲請人應繳納500元 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59,215元、發票日民國111年12月17日)1紙之原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