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良品國際有限公司、林廷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良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勝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故聲請人應繳納1,000元之裁判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