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陳秀華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33號 聲 請 人 陳秀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吉菓股份有限公司、黃心宥即黃云又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吉菓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