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鍾㨗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鍾㨗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鍾㨗盛代理受監護宣告人邱幸枝(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塗銷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普通抵押權登記。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邱幸枝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代理受監 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伊於民國111年5月11日經本院111年度監宣 字第65號民事裁定擔任其母邱幸枝之監護人。茲因受監護宣告人邱幸枝於107年5月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出售曾麗娟,當時曾麗娟因資金短絀,尚欠買賣價金新台幣(下同)50萬元,故曾麗娟於107年5月17日以系爭不動產為邱幸枝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50萬元的普通抵押權,俾利其分期償還所欠的買賣價金。現因曾麗娟已於110年4月將前述債務清償完畢,邱幸枝對曾麗娟之債權因而消滅,為此聲請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普通抵押權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母邱幸枝經本院以111年度監宣字第65 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其為監護人,同時指定鍾月英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其並於112年5月27日會同鍾月英補開具受監護宣告人邱幸枝之財產清冊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65號民事裁定、受監護宣告人 財產清冊等件為證。聲請人主張系爭不動產是邱幸枝出售曾麗娟,並設定普通抵押權以擔保對曾麗娟之債權50萬元,業經曾麗娟分期償還等情,亦據其提出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曾麗娟玉山銀行存摺存款明細、曾麗娟內埔農會存摺存款明細、內埔農會存款憑條、本票影本、潮州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潮州地政事務所建物所有權狀、邱幸枝內埔農會存摺存款明細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堪認該普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消滅。故普通抵押權既無擔保之債權存在,受監護宣告人邱幸枝與曾麗娟間已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塗銷該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對於受監護人邱幸枝即無不利之情事。從而,聲請人聲請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普通抵押權登記,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家事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鄭珮瑩 附表: 編號 種類 坐落 面積 所有權人 設定日期 擔保債權額 抵押權人 1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 133㎡ 即債務人曾麗娟 107年5月17日潮登字第042440號普通抵押權 50萬元 邱幸枝 2 建物 屏東縣○○鄉○○段000○號(即屏東縣○○鄉里○路000號房屋) 109.44㎡ 即債務人曾麗娟 107年5月17日潮登字第042440號普通抵押權 50萬元 邱幸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