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6 日
- 當事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胡木源、蘇永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代 理 人 蘇永約 住○○市○○區○○○路00號16樓 上列聲 請人聲請閱覽本院民國105年度破字第2號宣告破產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105年度破字第2號宣告破產事件之卷宗。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就本院105年度破字第2號破產事件(下稱系爭破產事件)曾於民國106年4月5日具狀陳報債權,嗣與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辦理合併,以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自108年7月1日合併基準日起,所有權 利與義務概由存續之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依企業併購法第24條後段規定:「消滅公司繼續中之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程序,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之當事人地位。又合併後,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伊公司現為了解案情情形,爰依破產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4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閱卷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卷、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455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據其提出民事陳報狀、債權金額計算書、登報公告、債權讓與聲明書、存證信函、經濟部108年8月19日經授商字第10801099600函、公司變更登 記表等影本為證,足認聲請人已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且聲請人於系爭破產事件列為債權人,而債務人經法院宣告破產者,對於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破產人之債權人,並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債權,未依限申報者,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破產法第65條第1項第5款、第75條規定參照)。聲請人既為相對人之債權人,其就系爭破產事件,自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破產事件卷宗,應予准許,並依職權諭知聲請人取得該卷內文書後,不得散布或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