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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5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凃春生高世軒劉千瑜

再審聲請人 張文宗

再審相對人 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許棊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2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再審程序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及507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再審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4項亦設有明文。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8日以111年度聲再字第23號裁定駁回確定(下稱原確定裁定),再審聲請人於同年月13日收受送達,112年1月4日具狀聲請再審,尚未逾30日之不變期間,先予敘明。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意旨如附件「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

三、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再審程序之規定,聲請再審,同法第507條定有明文,此與同法第496條第1項及第497條所定再審之訴,係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者有異。且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既規定準用關於再審之訴之規定,自僅於性質上相類而不相互牴觸之範圍內為適用,並非完全一體適用。而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既不涉判決之形式,民事訴訟法亦未規定應以判決之方式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自應以裁定行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36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當事人聲請再審,聲明係對某件裁定為再審,但其再審訴狀理由,指摘該確定裁定以前之再審裁判如何違法部分,不能認係對所聲請再審裁定之再審理由,法院無一一論斷之必要(最高法院86年度台聲字第172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本院潮州簡易庭以109年度潮國小字第2號判決駁回再審聲請人之請求,再審聲請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又經本院以110年度國小上字第1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嗣後再審聲請人以前開確定判決違背、違反(誤為適用或誤未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民法第125條、第1146條第2項、土地法第37條第2項、第73條之1、土地登記規則第1條、第34條第1項第2款、第57條第1項第3款、第3項、第119條及司法院釋字第437號、第771號解釋,而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對前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認定其係以同一理由提起再審之訴,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1規定,為不合法,且其他部分別無其所指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及第497條所規定之再審事由,為無理由,而以110年度國再微字第1號判決駁回確定。再審聲請人復執同一理由,對110年度國再微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以111年度國再微字第1號裁定駁回確定;再審聲請人再對前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再字第7號裁定駁回確定;再審聲請人再對前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以原確定裁定駁回確定;聲請人仍有不服,又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各事實,有各該裁判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卷查明無訛。本件係針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意旨,乃指摘原確定裁定以前各再審裁判之違法,自不能認係對所聲請再審之原確定裁定之再審理由,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無一一論斷之必要。從而,原確定裁定並無再審聲請人所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再審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1、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高世軒

          法 官 劉千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5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