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李瑞淇即沃豐達企業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0號 原 告 李瑞淇即沃豐達企業社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義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78萬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8,1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承租屏東縣東港鎮新學路216、218、200房屋之租賃契約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