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方政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29號 原 告 方政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戴靖紘、陳彥吉、張峯鳴、邱瑞風、徐嘉若、林靖堂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元(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依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 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萬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