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方政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29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方政耀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大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戴靖紘、陳彥吉、張峯鳴、邱瑞風、徐嘉若、林靖堂、戴靖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7日所為之 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