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0 日
- 當事人屏東縣南州地區農會、謝文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0號 原 告 屏東縣南州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文田 訴訟代理人 陳勝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羽禾整合精緻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林珹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20,612元(計算式:8,219,798+2,400,812+15,0 00,000+5,000,000+4,500,002=35,120,612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21,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林珹銉即林軒禾(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