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鴻聯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7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郭雅慧 黃靜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昌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提出被告漢昌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林信昌(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