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處理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許威舒、永心環保有限公司、藍堃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威舒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永心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堃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處理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84萬9,5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7,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