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李茂欣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茂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陳俊成即日揚企業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其數量及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 、3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故請陳明本件請求標的、其數量及原因事實各為何。 三、經查,聲請狀所附票據號碼RA0000000、RA0000000、RA0000000號支票,發票人為日揚企業社,又日揚企業社為獨資商 號,故請更正相對人為「陳俊成即日揚企業社」。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