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郭玉麗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5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郭玉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392元,及自民國91年7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425計 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郭玉麗於民國91年06月14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