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9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闕源龍、謝慕妍即許芷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09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謝慕妍即許芷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222元,及其中新臺幣22,599元部分,自民國11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695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