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9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5 日
- 當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禤惠儀、蔡卓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99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蔡卓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3,287元,及自民國113年4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