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全聲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余榮輝、沃爾國際租賃有限公司、王紀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榮輝 相 對 人 沃爾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紀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