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全聲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3 日
- 當事人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余榮輝、沃爾國際租賃有限公司、王紀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榮輝 相 對 人 沃爾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紀惇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112年度全字第34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財產以112年度全字第34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業經本院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核閱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