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梁耀中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梁耀中(即梁献霖即龍文畜牧場之承受訴訟人) 梁瑞翎(即梁献霖即龍文畜牧場之承受訴訟人) 梁芸僑(即梁献霖即龍文畜牧場之承受訴訟人) 梁鈺珣(即梁献霖即龍文畜牧場之承受訴訟人) 陳美秋(即梁献霖即龍文畜牧場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坤弘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萬6,8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