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黃亮銓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鄭育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與債務人間有存在消費借貸契約(如:有債務人簽章/ 電子簽章之借款契約)。 三、經查,聲請狀所附十萬伙集借貸契約,出借人為「B0079」 ,故請釋明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為消費借貸契約之貸與人或債權已讓與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若為債權讓與,請併提出已依民法第297條為債權讓與通知之釋明文件。 四、查聲請狀所記載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不明,故請重新陳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並提出請求金額及起息日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