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黃亮銓、鄭育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10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鄭育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0,029元,及其中新臺幣42,157元部分,自民國11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