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周俊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蔡文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與債務人有約定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即 加速條款)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