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逗派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佳珊、黃慧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18號 債 權 人 逗派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珊 債 務 人 黃慧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858元,及其中新臺幣5,658元部分,自民國112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5計收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算以每期30日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