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0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呂協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呂協修 上列聲請人與潘姿瑩即佳香早餐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佳香早餐店」於主管機關之商業登記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