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8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游鐵高空股份有限公司、游惟翔、鴻太鋼鋁有限公司、鍾玉香、陳鵬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896號 債 權 人 游鐵高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惟翔 債 務 人 鴻太鋼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鍾玉香 債 務 人 陳鵬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75,340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