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衍茂、鄭悉慈、陳俊成即日揚企業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1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鄭悉慈 債 務 人 陳俊成即日揚企業社 陳子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574,545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4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