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9 日
- 當事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沈文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561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聲請人與葛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之釋明文件。(查狀附物品買賣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1條僅約定「按日息萬分之5.4(即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收違約金)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