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佑霖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佑霖國際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台中市○○區○○里○○路00巷00號 法定代理人 許雅筑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彭康峴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彭康峴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彭康峴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之戶籍設於桃園市楊梅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