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周以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4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聲請人與簡于鈞、黃國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請求標的記載「債務人簡于鈞應給付聲請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430,887元...」,惟相對人欄尚有記載相對人黃國瑋,請陳明本件請求標的是否有漏載(如相對人黃國瑋為一般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或係欲撤回對相對人黃國瑋之請求,僅就相對人簡于鈞請求給付。 二、請提出本案請求430,887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起算利息 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