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8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8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梁善壬即信光照相館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信光照相館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梁善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聲請狀所附催告函係向相對人戶籍地送達、催告函已送達債務人(如:收件回執正反面或信封封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