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陳科銘即立禾通信企業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73號 聲 請 人 陳科銘即立禾通信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發票人坤昱企業社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林「峻」毅,非林「俊」毅,故請更正本件聲請狀之附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