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4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4416號 債 權 人 陳秋豔 住○○市○○區○○○路000號債 務 人 藍崧豪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藍崧豪對於第三人一亨企業社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竹市香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