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許勝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許勝章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黃千珉律師 第 三 人 許美玲 許美娟 許美莉 0000000000000000 許劉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上 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第 三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第 三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第 三 人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志盈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認有保全處分之必要,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債務人及第三人許美玲、許美娟、許美莉、許劉冊就如附表所示帳戶不得為領取存款、轉匯或其他處分行為。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受益人或轉得 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至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如有為一定保全處分或變更保全處分之必要,仍得為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61裁定自民國113年4 月2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查被繼承人許富雄(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12年7月2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帳號及卡號之存款及儲值金,其繼承人為債務人及第三人許美玲、許美娟、許美莉、許劉冊,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完稅證明書在卷可稽。上開債權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債務人陳稱因其在監執行而無法知悉遺產處分情形,茲為保全債務人之財產,以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編號 金融機構 帳號(卡號) 金額 (新臺幣) 001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00000000 135元 002 華泰銀行大同分行 0000000000000 57元 00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民權郵局 0000000000 1,129,580元 004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2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