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余榮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榮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振龍間請求拍賣留置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振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提出相對人黃振龍、關係人黃瓊慧催告函收件回執之反面(簽收人簽名部分)。另請確認本件提出之催告函是否係寄相對人黃振龍之戶籍地址,如否,請重新對其戶籍地址送達。 二、請具狀陳報欲聲請拍賣車輛所在潮州維修廠之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