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7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羅桂珍即九如水電材料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39號 聲 請 人 羅桂珍即九如水電材料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宏豐即琮欣水電工程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所載相對人為「林宏豐即(林偉德)琮欣水電工程行」,惟查林宏豐似無更名為林偉德之紀錄,請查明本件當事人之同一性,具狀陳明本件相對人之姓名(或名稱)。二、請提出「琮欣水電工程行」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變更前、後登記事項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